实施机关: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登记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