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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登记.

来源:时间:2017-09-04点击:61次

实施机关: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登记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申请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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