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登记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申请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4)、(5)、(6)以及5吋船舶照片4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外,还应提交:
(7)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
(10)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
(11)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