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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非法采矿 分别判刑十个月

来源:时间:2017-11-15点击:68次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廖某、宗某非法采矿案进行宣判,肖某、廖某、宗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陈某(已判刑)等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樟树市袁河昌傅镇新江村委姜湖洲村河道及沙洲区域的禁采区内采砂,并与该村村民产生矛盾。于是昌傅镇新江村委姜湖洲村于2013年8月擅自决定通过投标的方式将属国家所有的该河段采砂权实行承包。同年8月10日,陈某等人合伙通过串通投标方式以400100元承包该沙洲的采砂权;同年8月14日,陈某等人将合同承包权以68万元转给被告人肖某、廖某、宗某等人,并以被告人肖某的名义与新江村委姜湖洲村签订沙洲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陈爱平与被告人肖某、廖某、宗某等人合伙出资在新江村委姜湖洲村河段进行采砂。陈某负责管理沙场的日常事务。2014年1月13日,樟树市水利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陈爱平等人在袁河昌傅河段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后,对陈某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制止,但陈某与三被告人合伙的挖沙船仍非法采砂至2014年2月,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陈某等人与被告人肖某、廖某、宗某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不少于7232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廖某、宗某伙同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72321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廖某、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只参与投资采砂并未参与采砂的具体事务,可比照同案人陈某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肖某、廖某、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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