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登记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申请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10)5吋船舶照片4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
(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其复印件;
(1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4)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新建船舶);
(15)检验合格通知书(外省转入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