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整治范围
江津辖区长江沿岸河道管护线以下和破坏原河岸生态环境的所有砂石堆场及砂石加工厂。
二、规范整治标准
砂石转运清场到位、设施设备拆除到位、自然生态复绿到位。
三、规范整治内容及时限
(一)编制“一场一策”整治方案。即日起,3日内完成规范整治方案编制工作。
(二)拆除设施设备。即日起,规范整治范围内的所有砂石堆场停止一切加工生产活动,并于2017年11月15日前,自行完成加工生产设施设备及附属构(建)筑物拆除。
(三)砂石货物清运。即日起,各砂石堆场自行将砂石货物搬迁清运至符合要求的地点。2017年12月31日前,各砂石堆场务必全面搬迁清运完毕。
四、相关要求
(一)未按照规范整治内容要求停止加工生产、拆除加工生产设施设备及附属构(建)筑物,或逾期未完成规范整治任务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置。
(二)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