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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注销登记

来源:时间:2017-09-04点击:55次

实施机关: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登记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申请材料:

(1)所有权注销登记:

①《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件;

③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④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⑥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⑦双方终止光租的协议(适用于已办理光租登记的船舶)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⑧抵押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⑨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除需要提交本流程三(一)1(1)①⑤⑥⑨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抵押权注销登记,除需要提交本流程三(一)1(1)①④⑥⑧⑨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本流程三(一)1(1)①④⑥⑦⑨规定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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