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登记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申请材料:
(1)所有权注销登记:
①《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件;
③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④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⑥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⑦双方终止光租的协议(适用于已办理光租登记的船舶)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⑧抵押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⑨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除需要提交本流程三(一)1(1)①⑤⑥⑨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抵押权注销登记,除需要提交本流程三(一)1(1)①④⑥⑧⑨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本流程三(一)1(1)①④⑥⑦⑨规定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