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登记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申请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委托证明及被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