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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登记.

来源:时间:2017-09-04点击:72次

实施机关: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登记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申请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委托证明及被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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