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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日起至26日,江苏段正式实施调整完善后的船舶安全监管措施

来源:时间:2017-10-15点击:44次

近日,江苏海事发布关于十九大期间江苏段行船规范要求,相关措施经调整完善后正式实施,具体细节如下:
 
江苏海事局关于实行特定时段特别安全监管措施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稳中向好的局面,2017年10月12日零时至10月26日24时,江苏海事局实行如下特别安全监管措施:
 
一、长江江苏段船舶禁限航能见度标准提高到上行1500米、下行2000米。海船正常航行时航速低于4节(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航速低于6节)的不得进入长江江苏段。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夜间(20:00时-06:00时,下同)不得通过福姜沙南水道和尹公洲航段。
 
二、2016年1月1日起在长江江苏段发生有记录失控险情的海船不得进入长江江苏段。航经长江#90浮至长江#95浮、长江#116浮至长江#120浮,需使用虚拟航标的船舶按航道部门最新公布的维护水深,留足富裕水深(其中危险化学品船舶富裕水深控制在原最小富余水深基础上再增加10厘米),按《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航行。
 
三、暂停海船夜间靠离泊作业,确需靠离泊作业的电煤船、集装箱班轮应制定安全可靠的靠离泊方案。暂停水上过驳区夜间装卸作业。暂停船舶夜间供受油作业。暂停内河油船、内河散化船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更换货种装货并禁止洗舱作业。
 
四、吃水超过9.7m的大型船舶和超过障碍性桥梁防碰撞能力的船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航行安全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障碍性桥梁的桥梁运营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落实大桥防碰撞等安全守护方案。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五、暂停载运XY类散装化学品的船舶夜间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和进出港口。载运危险品船舶实际配员与配员证书不符,特别是部分关键岗位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实施禁止离港。
六、海上已建风电场应暂停需要乘船实施的运维活动,确需实施乘船运维作业的,风电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一天向属地海事处报备,并组织开展航次前检查,严格执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和开航前检查制度。
 
七、建议渡口经营单位暂停渡船载运中型及以上客车。提请属地政府、旅游部门督促海上旅游经营单位暂停沿海旅游运输船舶的海上游览观光经营活动。
 
八、近两年进江海船发生事故、险情和2次以上违规航行行为的责任船员应接受驾引适任能力检查评价。检查评价不合格的船员,视为未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船员任职船舶应当更换合格的船员或申请引航员引航。
 
九、进出长江的内贸海轮(申请引航的除外)应满足如下要求:一是2个月内曾经停靠或航经本航次目的港,设备和安全状况良好;二是船长和驾驶员应结合连续航行时间,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累计进出江不少于10个往返航次,进江前2个月内曾经驾驶船舶航经本航次目的港。
 
十、船舶超载运输、违反定线制规定航行、配员不足、虚假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等重点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减轻处罚。船舶发生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纠正,未纠正违法行为强行驶离的,予以通报协查,从重处罚。“三无船”在辖区内非法航行、作业,不听劝阻的实施强制扣押。船舶超载运输拒不整改的实施强制卸载。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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