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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港口船舶岸电标准政策培训班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9-11-27点击:118次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黑龙江、深圳、连云港海事局,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规划研究院、科学研究院、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部海事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9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定于2019年12月10日至11日举办港口船舶岸电标准政策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水运、航务)管理机构,海事、船检机构,港航企业,有关电力企业,科研院校,设计单位,水运行业相关协会等负责港口船舶岸电工作的主管人员或业务骨干(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请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统筹协调辖区内有关管理机构、港航企业、设计单位派员参加培训,部海事局按分配名额统筹协调各直属海事机构派员参加培训,其他各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二、 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2019年12月10日至11日,9日报到。
培训地点:中共交通运输部党校(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行宫西大街229号)。
三、 培训内容及方式
(一)水运绿色发展及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相关政策;
(二)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检测及操作的相关标准;
(三)船舶受电设施建造、检验的相关标准;
(四)岸电建设、使用的典型经验。
培训方式: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经验研讨交流等。
四、 其他事项
(一)参训人员培训费(包括食宿费)由部承担,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二)参训人员须于12月2日前填写报名表(附件2)并传真至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以便安排接送机(站)和制作通讯录。
(三)培训期间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 王猛,电话:17812020721、010-61592104,传真:010-61591837;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谢燕,电话:010-65293780。
附件:
1.名额分配表
2.报名回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文档附件:

  1.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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