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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男子驾船至中越海域走私柴油 均获刑9个月

来源:时间:2018-11-30点击:85次

     为了获取报酬,广西男子肖某受人雇请并伙同龙某等人,驾船至中越海域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款23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肖某、龙某有期徒刑均为9个月,并各处罚金4.8万元。

       2018年1月中旬,陈某(另案处理)雇佣肖某驾船出海运输柴油,之后肖某按照陈某的指示雇佣了龙某以及李某、苏某、林某(三人另案处理)一同出海,并将出海目的、船上人员每个月的工资和提成告知了龙某等人。1月12日中午,肖某等人驾驶一艘渔船从广西北海市地角港出发,由肖某、龙某、李某轮流开船,向陈某指定的坐标海域航行。

       1月14日晚,肖某等人航行至北部湾越南海域,靠泊在一艘不明国籍的船舶旁,该船舶将二条输油管扔到渔船上,龙某、苏某将其中一根输油管放入前油舱,李某、林某将另一根输油管放入后油舱。肖某通过卫星电话联系陈某,并按陈某要求要100吨柴油,然后让船舶上的人员过驳柴油到渔船上。柴油过驳完毕后,肖某等人驾船往东北方向航行。

       1月15日凌晨2时许,肖某发现正被海警巡逻船追缉,立即让龙某等人将前后油舱内的柴油排入海中、把油管和油表一起丢入海里,然后回到驾驶舱将卫星电话丢入海里。当日凌晨4时许,海警将渔船拦停并将肖某等5人一并抓获,扣押了48786.6升液体和作案工具。经检验,渔船油舱内的液体均为普通柴油;经计核,肖某等人偷逃应缴税款237045.76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龙某伙同他人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237045.76元,数额较大,其等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在走私过程中为获取少量报酬、受人雇请而参与走私,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人均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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