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上海港货物吞吐量持续上升的同时,船舶运营集中、航线密集对海上交通安全与秩序、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船舶碰撞在海损事故中占较大比例,对船舶、货物、人命以及环境安全构成较大威胁。上海海事法院成立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专门审理船舶碰撞、污染损害等纠纷案件, 2015年至今,受理的发生在上海港及附近水域的船舶碰撞案件共31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58人、船舶沉没11艘,财产损失巨大。上述事故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从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事故多系人为因素导致。随着航海、造船、导航和气象预报水平的不断提高,恶劣自然条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影响有所下降。船舶碰撞事故绝大部分是人为因素所致,包括不遵守航行规则、冒险追越、违反规定雾航、船员不适格、疏于了望、航速过快、船舶和设备维护不到位等。其中各船均有过失的25件,占80.65%;单方过失的4件,占12.90%;事故原因不明的2件,占6.45%。
二是从事故发生地点分析,重点水域船舶及航线密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长江口水域是连接黄浦江和长江的重要水域,东海又是沿海南北航线和多条国际航线必经之路,发生船舶碰撞的风险较大。以吴淞口警戒区为例,吴淞海域属于长江入海区段,水文情况复杂,进出黄浦江、吴淞口锚地船舶等在吴淞口警戒区形成多条船舶交通流,往来船舶交汇频繁,局面非常复杂,且航道不宽、锚地较多,客观上存在事故多发隐患。前述31起案件中,发生于长江口水域的有15件,占48.39%,其中发生于吴淞口水域的就有9件,且均是较大等级事故。
三是从事故发生时间、天气状况分析,夜间航行、能见度不良等客观因素对碰撞事故多发有一定影响。统计显示,碰撞事故发生较多时段为一天中的0000至0400和2100至2400,分别有10起和8起。其中夜间时段即2100-0400发生的事故,死亡或失踪人数达54人,占事故总死亡或失踪人数的93.10%。天气状况对事故发生亦有相当大的影响,事故发生于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有4件,占12.90%。
四是从肇事船型分析,商、渔船碰撞在碰撞事故中占有一定比例。近年来,伴随着海运事业的蓬勃发展,许多传统的渔区变成了航道,同时,渔业船舶的航行技术素质和航海设备较商船差,在商、渔船碰撞案件中,渔船方大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损失较大。据统计,事故中渔船与商船碰撞有9件,占比29.03%,造成渔船沉没有4件,渔船人员死亡或失踪21人。
五是从事故后果分析,一次较大的事故会引起多个碰撞、人身伤亡、打捞救助、清污、责任限制基金等衍生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如“善时”轮、“恒裕”轮和“华德988”轮三船碰撞纠纷引发的责任限制基金、海难救助、确权纠纷系列案件预计达30件。“VAN MANILA”轮与“翔舟”轮船舶碰撞引发的碰撞、救助、打捞、清污、货损等纠纷,讼争标的额巨大。
六是从事故发生后处理态度分析,肇事逃逸现象屡有发生。船舶发生碰撞后,特别是有他船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相当部分船舶会利用夜色、海上能见度不良和大船自身优势,恶意关闭AIS,尽快脱离现场,并串通隐匿证据,覆盖船载VDR数据,隐瞒碰撞事故,对人员施救、事故查明及处理都造成极大的障碍和影响。从事故情况来看,有7起事故发生了肇事船舶擅自驶离事故现场的情况,其中经主管机关认定为肇事逃逸的有5件,部分案件已追究或正在追究相关驾驶人员刑事责任。
为有效应对船舶碰撞事故多发,妥善处理船舶碰撞及关联案件,上海海事法院采取三项举措积极应对:
一是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提前做好审理准备。通过船舶碰撞动态模拟还原船舶碰撞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对涉事船舶采取扣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为遇难船员家属、清污打捞等相关主体依法维护权益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积极跟进事故处理,加强诉前调解力度。积极跟进海事局的调查进度,协助海事、公安等执法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船员家属的赔偿问题,引导合法合理诉求,敦促保险公司快速理赔、先予赔付、简化手续、出具担保,力争在诉前调解阶段化解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三是把握案件审理进度,推进关联案件同步结案。对需要等待船舶碰撞案件处理结果的案件,要求当事人先就损失情况进行举证,对于清污、打捞等相关主体提出的诉求,要求符合市场规律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必要时交由司法鉴定审核,在船舶碰撞各方责任比例确定时推进各类损失关联案件同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