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围绕当前采砂管理主要问题和难点,突出了几项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属地责任。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要求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二是进一步确定了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地方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以市县管理为主,实行规划和许可分级负责。并明确河道采砂许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河道采砂现场监管要求。增加了对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要求持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
五是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设定了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航行资料的采(运)砂船舶(机具)在河道违法采砂的,予以没收。
下步,湖北省水利厅将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