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关于实施浙江省主要港口船舶减排工作过渡期方案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长三角区域协作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促进船舶大气污染物减排,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主要港口船舶减排工作过渡期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宁波舟山港为目的港的海船驶入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内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地理范围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为准,详见附件。
二、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宁波舟山港、嘉兴港内有条件的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
三、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 11 月 11 日,嘉兴港内有条件的靠港船舶原则上应使用岸电。
四、允许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技术等替代措施满足控制要求。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管理。10 月 1 日-12月 31 日期间,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船舶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情节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酌情实施处罚。
六、本通告执行至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实施之日自然终止。
特此通告。
浙江海事局
201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