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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运业碳减排行动

来源:时间:2018-08-28点击:64次

全球气候系统变暖对人类生存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人类活动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因素(大于95%)。通过减缓气候变化及增加适应能力的措施能够降低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严重影响,但我们需要有效的全方位的手段。
       1994年3月21日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第一个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2005年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定。目前,备受关注的《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已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了安排。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不同于环境污染的区域性特点,全球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也在不同程度上遭受着气候变化带来的危害。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我们做,是我们自己要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前提下,我们将积极履行国际承诺,积极参与甚至引领全球的气候治理工作。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缔约方,并且在促进各类气候协定的签署特别是在促进《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的签署方面,我们做出了积极有效的努力,2014年11月和2015年9月的两个中美气候宣言、2015年11月的中法气候宣言等双边成果,都是在巴黎气候大会前,中国做出的主动、积极的努力,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巴黎找到共识空间搭建起宝贵的桥梁,巴黎协定的最终生效,中国的努力不可或缺。
      为了体现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中国在“国家自主贡献”中提出将于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同时,我国在不同场合分别作出如下承诺:积极遵守“共同但有区别”原则,2016年启动在发展中国家开展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及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等。
       在国家(地区)碳减排政策工具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选择,命令型、财税型和市场型。命令型也就是强制型,即制定强制的减排目标,对排放未达标实体进行行政处罚或限制排放,这种方式类似于我国“十一五”期间实施的减少能源消耗的强制目标政策,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命令型的劣势越来越明显,我们需要更加灵活的方式。而财税型和市场型属于两种灵活减排政策,两种方式各有利弊,欧盟目前选择的是市场型,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同时也借鉴欧盟的相关经验,我国目前也选择了市场型这种手段,即通过市场手段实现温室气体排放减少。

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碳交易市场建设。2011年,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分别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确定了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湖北、深圳和重庆7个省市作为碳交易试点地区。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个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截止2014年底,7个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全部启动。2016 年12月,福建省也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碳交易试点启动以来,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呈现了双降趋势,在推动参与企业和试点地区的低碳发展、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方面,试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培养了一批队伍,提升了相关的能力,为全国碳市场的启动提供了基础。
       2016年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通知要求2017年将确保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国务院同意已于近日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已完成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电力行业率先纳入,其他行业在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中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后,即便是在初期只纳入电力行业,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数量也将超过1700家,这些企业的年总排放量接近35亿吨,这使得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超过了之前全球最大的欧盟碳交易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航运业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国际方面,2018年4月9日至13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总部召开的第72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MEPC 72)通过了一项关于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初步战略。提出,至2050年,将航运板块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削减50%,尽快开始减排,并努力逐步实现零碳目标。该协议包括将航运业纳入巴黎协定的温控目标——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
       2015年4月29日,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监控、报告、验证(Monitoring, Reporting, Verification)法规”EU 2015/757(简称欧盟海运MRV法规)获得欧洲议会正式通过,并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首个碳排放监测周期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由于欧盟海运MRV法规对适用范围内的船舶不分归属无差别对待,以船舶大小和营运的地域性质来界定适用范围,所有欧盟内部航行船舶及进出欧盟且在欧盟成员国港口停靠的船舶(停靠:装卸货或载运旅客;仅补充燃油或生活补给除外)均需纳入欧盟的MRV体系,这给我国以欧盟市场为主营业务的船东和船舶经营人带来了一定压力。
       尽管欧盟EU-ETS尚未纳入航运业和造船业,但是,不排除未来将这两个行业纳入交易体系的可能性,特别是航运业,目前,欧盟已将航运业纳入其MRV体系,欧盟海运MRV法规虽只涉及数据的监测上报,未提出明确的减排要求,但实施后势必对航运业造成多方面影响,近期内主要是增加管理成本、验证成本以及潜在的设备成本。从长远来看,该法规是欧盟航运温室气体减排“三步走”策略的第一步工作。通过收集相关排放数据,下一阶段将根据收集的数据确定减排目标,制定基准线。最后极有可能在未来实施航运温室气体减排市场机制(MBMs)。因此,欧盟海运MRV法规可视为欧盟实施航运减排市场机制的前奏,也是其实施航运减排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
       作为国内的航运企业,特别是以欧盟市场为主营业务的船东和船舶经营人来说,首先要满足欧盟海运MRV法规的要求,对其5000GT以上进出欧盟且在欧盟成员国港口停靠的船舶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报告按时合规地进行验证。
       船公司/船东是欧盟海运MRV法规实施的责任主体。法规的具体实施方式为:由船东提出监测计划,并将监测计划提交给第三方验证机构进行验证。2018年1月1日开始,船公司/船东要按照经验证的监测计划对每航次船舶的燃油消耗、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航次进行监测,并按年度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同样需提交给第三方验证机构进行验证,并2019年4月30日前向欧盟和船旗国提交经验证的排放报告。从2019年6月30日开始,到达、离开和停留于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船舶应随船携带有效的符合证明,连续两个或以上报告期未遵守监测和报告要求,并且其他执法措施未能确保其遵守要求的,则驶入港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可对相关船舶签发驱逐令。
      中国船级社(CCS)作为丹麦国家认可机构(DANAK)认可的欧盟MRV认证机构可按照欧盟海运MRV法规的要求开展航行欧盟水域船舶的二氧化碳排放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报告的验证工作。
       国内方面,2017年底启动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尚未将航运业和船舶制造业纳入交易体系,在试点碳交易阶段,七个试点地区中,上海市将交通领域中港口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五千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万吨以上)、水运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五万吨标煤以上的(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十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纳入控排企业范围,目前,上海纳入交易范围的368家控排企业中,有15家水运企业和7家港口企业。
       尽管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未将航运业和造船业纳入交易体系,但未来,同样不排除将这两个行业纳入交易体系的可能性。我国的航运企业和造船企业现阶段应当密切关注并积极响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实现自身减排。必要时,可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标准对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做一下摸底,以了解自身的排放情况,做到未雨绸缪。船舶制造业企业可采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对其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水运企业可采用中国船级社编制的《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对其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

CCS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质和业绩
       2016年6月15日,中国船级社被丹麦国家认可机构(DANAK)认可成为欧盟MRV认证机构,可按照欧盟海运MRV法规的要求开展航行欧盟水域船舶的二氧化碳排放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报告的验证工作。截至目前,CCS已为超过500艘船舶实施了碳排放MRV监测计划验证审批。
       2011年2月18日,承担中国船级社陆上检验及认证业务的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CCSC)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认可成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指定经营实体(DOE),可开展国际碳交易抵消机制CDM项目的审定和核证工作,截止目前, CCSC审核的CDM项目已超过200个,项目类型涉及可再生能源使用、能效提升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多个项目签发的减排量(CER)已被UNFCCC附件1国家的控排企业使用,用于其排放履约。
       2014年6月20日,CCSC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成为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可开展国内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和核证工作。截止目前,CCSC审核的国内碳交易下的抵消机制项目(CCER项目)已超过350个,项目类型涉及可再生能源使用、能效提升和氢氟化物销毁等领域,多个项目备案的减排量(CCER减排量)已被碳交易试点地区的控排企业使用,用于其排放履约。
       2013年6月开始,CCSC先后被重庆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湖北省和河北省等全国超过20个省市的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批准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机构。截止目前,CCSC参与碳交易试点地区和全国碳交易体系下的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核查项目累计超过2000个,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国家配额分配方法制定及企业配额的分配及履约提供了有效的数据支撑。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课题研究领域,CCS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我们承担了“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我国水上运输碳排放核查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课题研究工作。该课题形成了《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水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等十余项核心成果,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为水运行业未来纳入全国交易体系及应对国际碳交易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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