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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封24年!中国“海盗”特大持枪抢劫案告破,受害者至今仍心有余悸

来源:时间:2018-07-25点击:44次

   一宗发生在大亚湾海域的特大持枪抢劫案,多年来,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
       时隔24年,检察机关的一纸核准追诉决定将犯罪嫌疑人送上了被告席。
       2018年7月25日下午,李某、苏某军、黄某芳抢劫案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是广东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是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宗核准追诉案。

案件回顾
       1994年5月初,惠州李某与“阿强”、“黄军仔”等人商策,决定共同抢劫途径惠州海域的货船。5月11日,李某从香港同伙“苏罗”处获悉,一艘汕尾籍货船正在香港码头装货,将于傍晚时分途径大亚湾海域。李某迅速纠集了黄某芳、“黄亚桶”、“黄某坤”、“华仔”等人,伪装成军警,携带冲锋枪等作案工具,于傍晚时分驾驶飞艇来到大亚湾三门岛海域拦截并抢劫了该艘货船。
       经查,李某等人抢得货船上装载的冷气机、润滑油、电脑配件、铝箔和船员的个人财物等,共计数百万元。侦查机关接报后迅速展开侦查,于5月13日在辣甲岛海域找到了被劫货船及部分货物。此后,由于缺乏必要线索,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归案,案件20多年来悬而未决。
       2016年,侦查机关在查办另一宗案件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苏某军,在两人的交代下,此案得以告破,同案黄某芳慑于压力也主动投案。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
发现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2017年1月,当侦查机关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已过20年最长追诉时效期限且不适用时效延长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案件发生在199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解释道,“由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案发后一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仍然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所以,该案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期限。”

难道让犯罪嫌疑人继续逍遥法外吗?
检察官的回答是NO!
       在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后,检察官认为本案虽然已过20年最长追诉时效期限,但由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有证据证明在案的苏某军、黄某芳近年来仍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三级联动”办案
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为把案件办好,省检察院指派业务骨干作为承办人,一方面指导市、区院组织力量着重开展对追诉必要性的调查核实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和沟通,针对追诉必要性问题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案件经三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分析、研判,严格把关,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同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多次到案发地走访基层组织和群众,并且找到了当年货船上的部分船员调查取证。被害人王某是货船的业务员兼股东,回想起当年遇劫一事至今仍心有余悸:“这件事情结束后每天晚上回想起来都觉得很可怕,我一辈子都不会忘记。”那次劫难使王某的生意遭受很大损失,欠下了不少债务,由于害怕再次遭抢,他再没有经营海上运输。同船的船员事后也都纷纷辞工回家,很多船员表示当年的劫难给自己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在省、市、区三级检察院以及侦查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核准追诉的证据体系已趋完善。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4日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核准追诉材料,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层报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对李某、黄某芳作出核准追诉决定,认定苏某军因在诉讼期限内重新犯罪未过追诉时效。
       2018年2月12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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