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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相撞造成一死一失踪,肇事船主被判刑两年

来源:时间:2018-07-19点击:44次

  7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近日苏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在内河上驾驶船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1月一天早上6点左右,天空飘着小雨,能见度不是很好。在京杭运河苏州寒山桥附近的一艘小型木质渔船上,年逾六旬的王某与妻子刘某正在捕鱼作业,全然没有察觉一艘货船正从后方朝他们小船所在的位置驶近。据货船驾驶员李某在庭审时供述,这艘铁质运输船是在2017年12月份左右买的,一共花了10万多元。该船舶挂靠在远洋航运公司,最低安全配员规定要两人以上,一名驾驶员,一名船员。不过,事故当天船上自始至终只有李某一个人。

       “我当时驾驶的是空船,在常州卸完货在大运河里往昆山方向行驶,在离寒山桥将近1000米的时候,速度在10-15公里,是顺风顺水的状态。”李某说,“我发现我船的正前方有一艘小木船同向行驶,船上还有人在拉网,离我相隔大约500米左右,我便加速超过了木船,木船就往左边划,我的船还是正常沿河道行驶,但不知道什么时候,木船又超过我的船,划到我船的左前侧,这是我的视角盲区,当时我观察不到木船情况。到了寒山桥桥洞的时候,我在驾驶室听到有人在水面上喊,我当时感觉应该是我的船撞上木船了,我就立即倒船,并从驾驶室跑到船头往河里看,看到有个男子落水了。”碰撞发生后,李某拨打了12395求助电话,并把船停在左岸边,等待海事部门人员过来。不幸的是,事故造成小型木质渔船倾覆,渔船上刘某死亡,王某失踪。

       后经海事部门的调查结论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型木质渔船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内河上驾驶船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失踪的严重后果,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陆路交通肇事较为常见,但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也包括水上交通肇事,并且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此亦有相关规定。无论在陆路还是水路,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及船舶的日常工作中,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只有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警惕感,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动态,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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