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四海航运信息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航运动态 » 船舶市场

山东最大船舶企业的“起死回生”之路

来源:时间:2018-07-24点击:20次

   历时一年半,青岛造船厂破产案终于重整成功——这是目前山东省最大的船舶企业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人903家、债权45亿元,利益主体多方博弈,各种矛盾尖锐复杂……
       目前,该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法治周末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青岛市中院的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已获清偿。
       那么,这起矛盾突出的破产重整案其重整成功的秘诀是什么?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青岛市中院承办该起案件的法官,探索老船厂从遭遇危机到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经过。

老船厂遭遇“沉船”危机
       青岛造船厂是一家有着近70年历史的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曾是列入国家工信部船企“白名单”的企业,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
       2010年,国营青岛造船厂改制成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船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参与青船公司合资改制,并于2010年完成新厂建设与迁址。
       然而,由于近几年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造船企业面临去产能的关键期,再加上青船公司自身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2016年上半年,青船公司资金链断裂。
       资金链断裂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欠贷、欠款和拖欠工资等引起了众多债权人和员工的不满。
       2016年12月6日,青船公司向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分别裁定受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这起案件的案情复杂、涉及的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大、各种矛盾“风起云涌”,还面临着信访压力。公司能否重整成功?矛盾能否顺利化解?对于刚刚接手案件的法官们来说,这一切都是未知数。

两“管家”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
       “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起到法律监督和法律指导的作用。因此,法官要认真调研,进而判断出最有利于顺利实现重整的方案。”承办此案的青岛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冯梅介绍,“对于重整期间债务人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是以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进入重整程序后,青船公司就向我院申请了自主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冯梅说,依照破产法第73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基于青船公司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熟悉,尤其是对船舶制造行业特殊经营模式的多年经验,法院将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管理的优、劣势通过调查一一列举,在综合衡量两者的风险、成本及利益后,作出了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据了解,为避免债务人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青岛市中院要求管理人制定了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金往来、人事变动、资产处分、日常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法院报告。
       在加强管理人监督的同时,法院对自行管理债务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出现利益冲突时,法院及时依法指导调整由管理人行使。
       因青船公司股东矛盾大,加之案情复杂、涉及利害关系多,需查明的债务人财产、需解决的涉诉案件、需处理的程序性工作繁杂,根据原管理人青岛清算事务所增加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实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为管理人的申请,法院经慎重研究后同意采用联合管理人制度。管理人依法开展资产清理、审计评估、债权申报审查、衍生诉讼处理、协调解除查封等工作。

重整计划草案两易其稿
       重整投资人招募是青船公司重整的关键工作之一。尽管管理人在多个媒体平台上发布公告,积极扩大开展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工作。然而,截至2017年6月14日重整期满,仍无社会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
      为避免青船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一方面批准青船公司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另一方面听取管理人对其“两股东参与兜底重整投资”的建议,通过释法与交流,债委会表示支持,两股东也作出“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投资承诺,并分别提交投资方案。
       两股东的方案各有利弊,债委会经过遴选未能作出抉择。为了充分尊重债权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决定权,尽可能消除各方顾虑,青岛市中院及时指导债委会组织召开了青船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现场直播,两股东就各自的重整投资方案分别进行阐述,700余家债权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最终,建龙集团的投资方案获得了多数债权人的认可。
       然而,事情并没有预想中那么顺利,建龙集团的重整计划草案因职工债权组反对未获通过。
       为此,青岛中院多次约谈多方利害关系人。最终,建龙集团与华通集团的关联单位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出资人,以不低于原草案的清偿方案为前提,共同向青船公司提供偿债资金,保障青船公司重整的顺利实现。

清偿方案兼顾各方利益
       据了解,重整计划形成了普通债权每笔35万元以下部分15天内清偿,35万元以上部分1年内清偿70%或6年内清偿100%的选择性清偿方案。
       较高的现金清偿比例和非单一的清偿年限和比例使得不同类型债权人均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造船类企业现金清偿比例的最高记录,获得了债权人的高度认可,并顺利实现了新的投资人对青船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5月14日,青岛市中院裁定批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最终重整成功。目前,该案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青岛市中院的监督下,35万元以下债权的债权人已于5月30日前收到了清偿款项。
       据悉,该案刷新了船舶制造行业普通债权清偿记录,确保青船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公司职工各个方面的认可。
       冯梅介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即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
      “重整案件的审理涉及多种经济法律关系,除司法程序涉及的问题外,法院需要解决政策处理、涉税财务处理、保全解除、股权变更等众多事务问题。”冯梅坦言,因此,破产审判工作离不开政府发挥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司法重整已被全球公认为是对挽救困境企业最全面、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工作思路,实现了多方利益共赢,为法院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青岛中院院长李方民表示。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