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CF海运公司陈总陷入了深深的烦恼。他公司建造的“×××”成品油轮今年5月份中旬投入运行,刚跑完一个航次,船体左、右两侧油漆就大块脱落,尾轴渗水,找船厂方面理论人家百般抵赖;船厂方面又在不断向他催要该油轮建造时船厂方面单方面临时增加的所谓“建造费”,他原本可以拒付但又不得不答应支付。
这一切,均源自5月初陈总在“×××”油轮交船时被逼无奈与RY船厂签署的一纸协议。
结算船厂抛出“霸王条款” 船东无奈只好签字认可
陈总经朋友介绍,他的CF海运公司与RY船厂签署了1艘9600吨级成品油轮来料委托加工制造合同(“清包”造船)。合同约定,一切用于该船的物品由CF公司负责提供;RY船厂负责该船建造所需所有的人工费用、所有工厂设施费用以及该船建造所需的钢材预处理、下料等不可见辅助材料费用。合同末尾还特别强调,“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如需变更项目,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正式生效后,CF公司按合同节点向RY船厂支付加工费用。新船刚一下水,RY方面就提出,“×××”油轮舾装件、尾轴等设备安装要加收100万余元的安装费用。陈总觉得RY方面要求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拒绝答应。之后,RY方面就大幅减少“×××”油轮作业工人数量,甚至后来还时不时以种种理由完全停工,致使“×××”油轮交船日期不断向后拖延。期间,陈总反复要求RY方面按合同要求尽快完成船体建造后续扫尾工作,RY方面置之不理。CF方面只好自己另行高价聘请外面的施工队伍来完成油轮建造扫尾工作。“×××”油轮试航前夕,RY方面拿出一份自己单方面早已准备好的结算清单要求陈总签字。该清单不仅包括了RY方面单方面在合同之外单方主张增加的舾装件、轴舵系等设备的安装费用,而且还特别注明“结帐时就增加修改项目、延期交船等问题双方均已达成共识,CF方面放弃要求RY方面承担造船相关的质量责任和延期交船责任的权利。”RY方面非常强硬地声称如陈总拒绝协议签字确认,则拒绝为“×××”油轮办理船舶试航证书。一旦试航证书办理不下来,就意味着CF方面斥资4000余万元建造的“×××”油轮即便造好,也还是不能投入运营。迫不得已,陈总只好违心在协议上签了字。
“以不签字就不给船舶办理试航证书为要挟,RY方面在合同之外单方面多收了我100余万元,还胁迫我放弃追诉对方的正当权利,致使我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陈总说,“我船现在投入运行了,平均每个月跑2个航次,一个航次毛钱(即毛收入)290万余元,毛利140万左右,延期10个月交船
我就损失了2800万元毛利。”
合同外加价几成“行规” “清包”造船还需绷紧风险意识
“临交船时船厂超出合同强行多收船东加工定做费几乎已成国内一些民营造船企业‘清包行规’。”泰州一位柳姓船东说,“强行加收的加工费少则一、两百万元,多则近千万元。船东在承担清包船厂强行多收加工费的同时,还得往往要承受延期交船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船东对此毫无办法。”
柳姓船东十多年前通过“清包”形式在RY船厂加工定做了1艘32000吨散货船,也有过类似陈总在RY船厂的遭遇,被加收了100多万元加工费;后来柳姓船东又以“清包”的形式在苏北响水一家民营船厂加工定做了1艘47000吨散货船,结算时也硬是被船厂方面额外加收了近800万元的加工费。前几年,上海一位船东以“清包”形式委托RY船厂附近的某船厂建造1艘双底燃料运输船,延期了6个月交船,被船厂多加收了300多万元的加工费。
分别在南京、启东拥有多家船厂的浙江老板倪林超说,造船合同正式签署之后,船厂方面要严格履行,借交船之机额外强行向船东多收建造费,有悖于合同的严肃及公正。扬州龙和造船公司总经理李桂清表示,船厂交船时向船东收取合同外的建造费用,如果船东认为不不合理,就不要轻易签字认可。他认为,船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船厂额外多收建造费的纠纷,在事先没有签字认可的情况下,胜诉率在70%以上;一旦船东在船厂“不签字不交船”的要挟下违心签字认可,以后诉讼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
“交船时船厂提出额外增加加工建造费,船东不答应行吗?”柳姓船东说,“不答应,船厂交船期慢慢地跟你耗。建造1艘万吨级货船,总造价都在好几千万元以上。晚一天交船,船东有可能就会多一天的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因交船节点跟不上航运市场节点而丧失难得的航运市场机遇。结算只要加价加得不是太离谱,‘清包’造船的船东最后都会无奈地接受,尽管极其不合理。”
多年一直从事船舶建造贸易的南京鑫汉达海事公司总经理马海军称,“清包”造船,船东一定要绷紧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清包”造船合同之前,船东一定要认真考察“清包”船厂的信誉。选择信誉好、有实力的船企作为合作对象,千万不能只图加工费用低而不考虑船厂的信誉好坏。”马海军说,“一旦确定了‘清包’船厂,签订正式合同时,要尽可能运用银行保函等风险防范手段对船厂加以约束。”
按照《合同法法》相关规定,在自己被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属无效的合同,无法律效力,被迫者自协议成立起一年内可以去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协议。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定的。“清包”造船船厂提出合同外增加修改项目,不会以书面形式向船东陈述理由,而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船东不接受增加修改项目的后果,迫使船东同意增加修改项目之后再签署增加修改项目补充协议。为此,船东“清包”造船时,要特别注意保留就增加修改项目与船厂方面沟通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原始音频材料,以备今后诉讼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