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宁波海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耳他籍货轮“卡塔利娜”二副艾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5日,“卡塔利娜”轮从江苏连云港启航驶往印度尼西亚,7日零时至4时,该轮由被告人艾伦值班驾驶。凌晨3时34分许,“卡塔利娜”轮在途经象山县沿海南韭山岛东偏北约72海里附近水域时,艾伦在海面起雾、能见度不良、渔区航行的情况下,违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未保持正规瞭望,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导致“卡塔利娜”轮与“鲁荣渔58398”轮发生碰撞,致该轮扣翻、沉没,14名船员死亡,另有5名船员失踪。
经鉴定,此起重大交通事故共造成人民币507.88万元的财产损失,“卡塔利娜”轮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驾驶人艾伦到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卡塔利娜”轮所有人波尔萨利船运有限公司已经赔偿死亡和失踪人员近亲属共计人民币2245万元。部分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艾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本案被告人艾伦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其案发后主动自首,且真诚认罪、悔罪,“卡塔利娜”轮所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近亲属对艾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等,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了解,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相关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今年2月,宁波海事法院又被指定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该院此次审理的“卡塔利娜”二副交通肇事案也是全国海事法院审理的首个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