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中有十项属于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内容:
在此简称其为自贸区十大国际海运政策。
这十大国际海运政策覆盖了交通运输部2015年自贸区国际海运政策,也综合了这几年交通运输部对自贸区国际海运对外开放政策。除此之外,该通知还包括了还有保税油船舶供应、国际船舶供水等等其他属于海关等其他部门范畴的自贸区政策,也是和国际海运息息相关的。
以下重点对自贸区十大国际海运政策逐一进行解读:
一、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
具体内容:10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三项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
二、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
具体内容:对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进出港实施报告制度和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
具体内容: 实施《外锚地加注保税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手续流程》, 借助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APCIS),预先查询受油外轮证书信息与船方提供的申报信息比对,由常规的3次办理合并为1次办理,实现“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审批、一次性办结”且基本不登轮查验的快速通关模式。
四、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
具体内容:建立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诚信管理”制度,从对受油船舶现场监管、行政处罚及安全或污染事故、安全和防污染体系(或制度)制定和执行等方面对供油作业船舶综合评定A/B/C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提高现场执法效能。
五、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
具体内容: 对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实施“白名单”管理,为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提供了更多租船选择。
六、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
具体内容: 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七、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
具体内容: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
具体内容: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
九、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
具体内容: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十、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具体内容:一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了国际船舶在自贸区登记主体的股比限制;二是对标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的成功经验,开拓信息系统网络申请;三是进一步突出服务理念,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服务,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海事一站式办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