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加快普及和飞速发展,传统交通运输与互联网相结合的行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往来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从门到门”“一键支付,一条龙服务”等成为交通运输服务“标配”。在新业态发展的过程中,“烧钱大战”风起云涌,押金难退、管理失序、安全堪忧等问题时有发生。交通运输新业态在一阵阵叫好声中,一个个问题也浮上水面。
正如每一枚硬币都有它的正反两面,每一个新生事物都有其利弊两端,交通运输新业态也不例外。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尽可能发挥其有利的一面,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尽可能扬弃其无序发展、野蛮生长等消极因素,促进其可持续健康成长。
有观点认为,交通运输新业态是“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交通运输行业的创造,法律应当慎入,管理应当宽松,以免抑制新业态的发展。这种看法不仅有害,而且无益于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互联网‘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包容审慎“不是放任不管”。实现交通运输新业态科学健康发展,同样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因为市场也有失灵之处,它不仅仅存在“优胜劣汰”效应,也存在“劣币驱逐良币”、恶性竞争、大数据“杀熟”等弊端。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交通运输新业态必须依法治理,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因此,充分发挥新业态积极作用,关键在于“游戏规则”的普遍适用,关键在于监管的刚性运用。对于交通运输监管部门来说,就是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推进监管创新。对新业态既要有兼包并蓄的宽容胸怀,也要有一视同仁的刚性监管。业态模式不论新旧,发展平台不论线上线下,监管的标准和力度必须相同,监管的漏洞必须堵上。对于企业来说,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以为自己“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而选择性执行法律规章甚至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监管;特别是大企业更要在经营过程中做创新发展的表率,做遵章守法的表率,做引领行业新风正气的表率,切实加强自律,实现良性发展。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在享受新业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清楚物有所值的道理。贪图一时的超值,可能带来的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总而言之,毫无底线的“包容”只能变成“潘多拉魔盒”,最终伤害的是包括投资机构、运营团队、平台企业在内的新业态命运共同体中的所有各方。只有充分依靠法治的力量,确保新业态始终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避免出现“治外法权”,才能协调处理好监管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投资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取得最大公约数;才能使交通运输新业态在更好地服务国计民生的过程中体现自身价值,实现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