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引航机构是否应该引入竞争机制,这在以前已经有过讨论。《长江引航史》第146页,就专门描述了曾经的争论,且看看当初的争论以及单一机构的合理性。
长江引航中心成立后,长江引航要不要引入竞争机制的争论一直未休。200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强引航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引航服务质量”,2002年5月,在“江苏省部分口岸生产企业形势分析暨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强烈呼吁引航制度改革和夜航等问题。8月6日,“苏政办函(2002) 99号”明确指出:要研究决定在南通港引航站进行全省引航改革试点,通过引航竞争机制来提高引航效率和质量。2004年7月12日,江苏省梁保华省长致信交通部张春贤部长:希望建立江苏省引航中心或者由上海港引航站实现一次引航到达太仓港区。11月12日,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江苏沿江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 (苏交计〔2004] 200号)建议交通部:一是将长江引航中心下放到江苏省,实现属地管理,成立江苏省引航中心;二是解决沿江港口的二次引航问题,实现外轮从吴淞口锚地一次引航到江苏省沿江各港。2007年10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再次致函交通部,建议按沿海港口引航管理模式,同意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长江江苏段引航机构,进一步提高引航能力。
针对外界打破所谓长江引航垄断的呼声,交通部始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91号)文件精神,坚持长江一家引航的原则不动摇。2007年8月5日,某引航组织引领的中国籍“港海666”,撞上停泊在码头的“远望4号”远洋科学考察船,导致后者起火,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并作了重要批示。这一恶性事件更加坚定了交通部“长江引航只能长江引航中心一家”的决心。2007年12月28日,交通部复函江苏省人民政府:交通部确定了长江引航只能一家的原则,对长江引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长江引航中心统一负责长江的引航业务。至此,长江引航要不要引入竞争的争论划上了句号,“一家引航”体制得到了巩固。
新时期,长江安全发展已经超出了快速发展的重要性,引航机构“安全+服务”的属性中,“安全”的第一属性应该得到强化。对于长期以来船东对引航机构引入竞争机制、进而实现价格下降和服务提升的想法,请发表您的观点。另一方面,长江引航中心也针对服务能力提升,开展了多项革新,比如服务承诺制。《长江引航史》第151页中讲到:
2004年6月,长江引航中心在江阴召开行风建设大会,正式向社会宣布长江引航中心行风建设6大规范、8项承诺和10大禁令,即“6810”职业道德规范。并宣布成立行风督查队。
“6”——六大职业行为规范:规范着装礼仪,引航员按规范着装上船引航,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规范着装;规范文明用语,工作中推广普通话,推广文明引航用语,杜绝服务忌语;规范引航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长江引航员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包括接受引航申请、引航员调派、财务管理程序等,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规范各类工作台帐;规范服务相关规定,包括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服务纪律等。
“8”——八项服务承诺:竭诚为中外船舶和港航企业提供“安全、及时、文明、高效”的服务,竭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选派适任引航员为中外船舶提供安全引航,引航事故率低于千分之一;发挥技术优势,方便“特殊船舶”进出长江港口;凡资料完备、符合条件的中外船舶,在24小时前接受引航申请, 12小时前接受移泊申请;保证引航申请受理率达100%;实行24小时调度值班制和无节假日办事制度;全面开展夜航工作,按时开航率不低于98%;引航费结算正确率不低于99.9%;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10”—十项禁令:不准向服务单位乱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少收、不漏收,不乱收;不准纵容、支持引航工作人员向代理、船舶单位、货主码头等索要或变相索要额外报酬;不准引航工作人员刁难代理、船方、码头和货主等服务对象;不准引航工作人员个人在引航服务中与代理、船方、货主码头等相关单位发生经济关系;不准直接与代理、船公司等单位直接联系擅自提出引航附加条件或变更引航计划;不准引航员擅自改变拖轮使用计划;不准引航员擅自夜航;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船方、代理部门、货主及码头等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不准引航工作人员将引航业务转交他人;不准私自与外单位联系引航业务或参与船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