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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6月1日起舱单必须填写收发货人详细信息!

来源:时间:2018-04-28点击:17次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的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56 号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此公告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此次调整主要包括: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 前24 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 的详细信息,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 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 (Central Index Key), EIN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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