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出台《关于长江江苏段水上临时过驳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巩固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整治工作成效,做好2018-2020年3年过渡期内水上临时过驳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长江饮用水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部与江苏交通运输厅将联合加强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监督管理,港口主管部门将过驳区内过驳作业纳入港口经营范围,履行经营秩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长航局系统履行过驳区水上安全、船舶防污染、水上治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全面落实过驳区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过驳区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稳定、环境保护、经营秩序等主体责任;
浮吊业主按规定配合船员和操作人员,配备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安全环保生产作业规程。切实规范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行为,加强过驳市场管理,严格限制过驳货种和船舶各类,不得从事砂石以外货种过驳。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各地交通港口、海事、长航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建立联防联管机制,组织联合巡航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过驳作业行为,建立运输船舶黑名单制度和浮吊惩处机制。同时,统筹做好过驳区“弃水上岸”规划布局,充分利用现有码头资源,推进沙石运输“弃水上岸”,为2020年全面禁止水上过驳做好准备。
目前,长江江苏段设置水上临时过驳区7个,保留338艘过驳浮吊,作业货种仅限为砂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