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南沙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获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正式出台。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办法共十三章、七十三条,首次将海员纳入自贸区人才奖励的范围,并对从事国际海员培训的机构和国际海员外派的机构实施奖励。
根据《细则》,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符合条件的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流领域的专业人才和高级海员可以申请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广州市户籍,入户指标由区人社部门统筹安排。海员在满足相关条件情况下,参照其申请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符合一定条件的海员,还可从海员所在企业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获得奖励,奖励额最高为其申请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
广东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的出台标志着广州首次将国际海员的发展作为重大举措,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港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作为全国第一个在自贸区出台的涉及海员扶持的新政,对进一步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海员“个税”减免工作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