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贿罪缓刑期间仍不收手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渔业船舶检验处高级验船师黄绍祥不思悔改,受贿18万元行贿2万元,终审获刑5年
2010年,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渔业船舶检验处高级验船师黄绍祥,因犯受贿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但这个刑罚并没有打消黄绍祥的贪念,缓刑期间,黄绍祥并未就此收手深刻反省,而是变本加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为他人办理验船安全证书,并收受张某某等7人好处费共计18万元。为调动妻子工作,行贿妻子单位领导2万元。2016年8月,澄迈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以黄绍祥犯受贿、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一审宣判后黄绍祥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绍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黄绍祥非法办理安全证书受贿共18万元
2010年3、4月间,黄绍祥参与检验了洋浦海业捕捞有限公司的8艘渔船。该公司董事长邢某为了顺利办理这8艘船的《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找到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潭门分局局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在张某某的疏通下,黄绍祥很快就签名给这8艘船办理了证书。之后邢某将12万元好处费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黄绍祥。
2011年5月左右,黄绍祥与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对梁某某、王某某的5艘渔船进行了检验。2011年6月,为了能够顺利办理该5艘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梁某某和王某某分别送给陈某某好处费20万元、30万元。之后不久,陈某某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王某(另案处理)的司机梁某,让梁某将这笔钱交给黄绍祥。2011年6月的一天,在梁某将5万元交给黄绍祥,并告诉他该笔钱是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某给的,黄绍祥当场收下。
除此之外,在2013年间,黄绍祥利用渔业船舶检验的职务之便,对翁某某、梁某某等人经营的渔船提供检验帮助,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共计9万元。
为给妻子调动工作,他给领导送了2万元
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解决他和妻子两地分居问题,2007年下半年,黄绍祥找到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王某(另案处理),请求将黄绍祥的妻子曾某从三亚分局调回他身边工作。2007年8月,经王某批准同意,曾某从三亚分局借调到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潭门分局工作。为了感谢王某在其妻子工作调动上给予的帮忙,也为了以后在工作、生活中得到王某的关照,2007年至2008年,黄绍祥将1万元当好处费送给王某,并在对方乔迁新居时再送1万元表示感谢。
案发后及在案件审理阶段,黄绍祥的亲属已退出10万元赃款。
犯受贿罪行贿罪,一审获刑12年
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绍祥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的职务之便,先后收他人贿赂款共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为谋取其妻子的工作调动,向王某行贿2万元,构成行贿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应进行数罪并罚。2016年8月18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绍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1年,连同新罪合为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终审改判5年并处罚金20万
一审宣判后,黄绍祥不服提起上诉,称量刑过重,表示受贿金额没有18万元。其辩护人则认为,黄绍祥为妻子调动工作、解决干部职工两地分居是单位内部事务,不存在谋取不当利益,送礼金给王某不应认定为行贿。
对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绍祥受贿18万元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行贿2万元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依法惩处。但因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和实施,对数额与量刑有较大调整,应对本案的量刑进行相应调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黄绍祥犯受贿罪,判处黄绍祥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黄绍祥有期徒刑1年;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