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宁波北仑海事处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艘外籍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船用燃油,这是2020年1月1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实施以来,浙江地区查处的首例国际航行船舶使用超标燃油案件。
违法事实:
海事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对巴拿马籍集装箱船进行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过程中,重点对船方落实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规定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先后查阅了该轮《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和供油单证等相关证书文书,询问了该船燃油转换及上次供油情况,随后依照流程在该轮轮机长陪同下完成现场取样,经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5528.72ppm,超出0.5%m/m的质量要求。执法人员随即将油样送至专业检测机构开展进一步检测,最终检测结果为0.546%m/m,确定该轮使用不合规燃油。该处执法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MARPOL公约相关规定对违法船舶进行处理,目前案件已完成现场取证。
【建议】
1、燃油交付单(BDN,bunker delivery note)具有一定法律效力,船上必须做好留存备份。
2、严格加油取样程序,每种燃油摇匀后分装在两个标准样瓶中封口,双方在标签上签字后贴在样瓶上,双方各留存一瓶。
3、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m/m的自用燃油。不合规燃油的清除应在2020年3月1日前完成。
4、主管机关对FonAR (燃油不可获用报告)的审核相当严格,如果未能通过审核,船方或将面临处罚的风险。因此建议船上尽可能多备合规燃油,不要过度依赖FONAR。